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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想申請破產又或已透過我正在辦理破產的客人,經常向我查詢,提及最近看到一則關於因賭博而引致要申請破產的過案,被破產署或破產管理署提刑事票控,要上法庭打官司。現在對申請破產感到非常懮心,所以特別向我查詢。該案據報章報導撮要如下:

"一名髮型屋股東因拖欠舖租3萬元及其他欠款無力償還,其後破產,他接受署方查詢時「自爆」,破產前兩年曾到澳門豪賭並欠下50萬元,署方遂提出票控,他昨被裁定罪成。 案件押後至3月20日判刑,以索閱社會服務令報告,其間被告袁錦榮(55歲)獲准保釋。 被告被控一項「破產人因賭博等而有罪」的罪名。控方指出,他自2006年6月起開設髮型屋,翌年9月欠租,同年12月破產,當時欠下19.7萬元欠債,包括拖欠領匯的3.7萬元租金、利息和差餉。 其後袁會見破產管理主任,在問卷內透露破產前的兩年間不時「過大海」,承認因「賭博過度以致無力償還債務」,欠下50萬元賭債,其間曾向3間銀行借貸,用以周轉和賭博。"

以上所提及的控罪是根據《破產條例》第133條(a)提出的,即任何已被判定破產的人士若曾從事任何行業,而頒下破產令時尚未清還因經營該行業所招致的債項,且在被頒令破產前的兩年內,曾因賭博或作輕率冒險的投機活動而影響還債能力,而該些活動與其所從事的行業無關的話,即屬違法,最高刑罰監禁兩年。

以上法律只是針對有經營生意而因賭博等行為而引致要申請破產的個案才是犯法,而一般只是打公仔的市民,因賭博而需要申請破產,是沒有觸犯上述的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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