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ATA[鄧達明律師 (Raymond) - Blog]]>Thu, 17 Oct 2013 02:44:57 +0800Weebly<![CDATA[假結婚犯重婚罪]]>Thu, 17 Oct 2013 09:18:06 GMThttp://raymondtang.weebly.com/1/post/2013/10/3.html图片
鄧達明律師接受訪問如下:

港女為賺取金錢,到內地與多名男子假結婚,申請「伴侶」來港。律師指出,女事主除涉重婚罪外,更觸犯入境事務條例,最高可判入獄十四年。

律師鄧達明表示,本港婚姻法除承認在本港註冊的婚姻外,亦認同港人在世界各地合法的婚姻,故在港註冊結婚後再到內地註冊結婚,便犯重婚罪。

根據本港法律第二一二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四十五條:任何已婚人士於丈夫或妻子在生時與他人結婚,即觸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七年,而重婚為刑事罪,會留有犯罪記錄。

鄧律師指出,如重婚屬假結婚,便觸犯本港入境事務條例。根據法例,假結婚進行串謀欺騙,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十四年。而利用假結婚取得居留身分人士,會被取消身分證或居留資格,遣返原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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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因賭博而申請破產是否犯罪?]]>Thu, 17 Oct 2013 09:13:30 GMThttp://raymondtang.weebly.com/1/post/2013/10/2.html图片
最近有想申請破產又或已透過我正在辦理破產的客人,經常向我查詢,提及最近看到一則關於因賭博而引致要申請破產的過案,被破產署或破產管理署提刑事票控,要上法庭打官司。現在對申請破產感到非常懮心,所以特別向我查詢。該案據報章報導撮要如下:

"一名髮型屋股東因拖欠舖租3萬元及其他欠款無力償還,其後破產,他接受署方查詢時「自爆」,破產前兩年曾到澳門豪賭並欠下50萬元,署方遂提出票控,他昨被裁定罪成。 案件押後至3月20日判刑,以索閱社會服務令報告,其間被告袁錦榮(55歲)獲准保釋。 被告被控一項「破產人因賭博等而有罪」的罪名。控方指出,他自2006年6月起開設髮型屋,翌年9月欠租,同年12月破產,當時欠下19.7萬元欠債,包括拖欠領匯的3.7萬元租金、利息和差餉。 其後袁會見破產管理主任,在問卷內透露破產前的兩年間不時「過大海」,承認因「賭博過度以致無力償還債務」,欠下50萬元賭債,其間曾向3間銀行借貸,用以周轉和賭博。"

以上所提及的控罪是根據《破產條例》第133條(a)提出的,即任何已被判定破產的人士若曾從事任何行業,而頒下破產令時尚未清還因經營該行業所招致的債項,且在被頒令破產前的兩年內,曾因賭博或作輕率冒險的投機活動而影響還債能力,而該些活動與其所從事的行業無關的話,即屬違法,最高刑罰監禁兩年。

以上法律只是針對有經營生意而因賭博等行為而引致要申請破產的個案才是犯法,而一般只是打公仔的市民,因賭博而需要申請破產,是沒有觸犯上述的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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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於Second Life虛擬世界犯案,與現實世界一視同仁]]>Thu, 17 Oct 2013 09:11:58 GMThttp://raymondtang.weebly.com/1/post/2013/10/second-life.html图片
隨著互聯網應用漸趨普及,創造了很多一夜致富的神話,如Yahoo!, Google, Youtube 及facebook等.網民爭相參予網上虛擬世界活動,尋找現實世界的一種另類生活模式.但有網民或壞份子,誤以為虛擬世界無王管,於虛擬世界中胡作非為,如盜取他人的虛擬資產,發放不負責的言論等.
其實作為一名香港執業律師,我已經常接受報章或傳媒訪問時刻意強調不論是在虛擬或真實世界中,大眾亦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法律方面,無論是在虛擬或真實世界中一樣受規管,正如我於2007年12月7日於經濟日報的訪問中回應關於虛擬世界第二人生Second Life的專題訪問時,有以下的回應:

網上犯罪 難逃法網
  
執業律師鄧達明認為,目前已有相關法例針對網上虛擬世界的刑事法,過去亦有成功檢控例子,包括在網上盜取遊戲武器及自稱三合會成員等罪行,警方亦成功控告有關人士盜竊罪,以及引用打擊三合會條例檢控。
可控不誠實取用電腦
  他強調,最後一也可以引用不誠實取用電腦罪行,檢控相關人士。
  他補充,普通法法例的涵蓋面較廣泛,法官會因應當時社會變化,在法例上加以解釋,故不擔心難以拘捕或控告「第二人生」可能衍生的罪行,呼籲市民不要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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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上訴庭加重販運K仔的判刑指引]]>Thu, 17 Oct 2013 09:08:54 GMThttp://raymondtang.weebly.com/1/post/2013/10/k.html图片
有鑑於年青人濫用K仔(綠安胴)及狂喜等軟性毒品日益嚴重,為阻嚇濫用K仔情况,高等法院上訴庭在處理一宗由律政署K仔販運案的上訴刑期的上訴申請時,大幅度提高有關的判刑指引,大致如下:



一克或以下 : 由法庭酌情處理

一克至10克 : 2 至 4年監禁

10克至50克 : 4 至 6年監禁

50克至300克 : 6 至 9年監禁

300克至600克 : 9 至 12年監禁

600克至1000克 : 12 至 14年監禁

1000克以上 : 14年以上監禁

上訴庭判決書原文 (CAAR7/06, CACC1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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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大陸註冊的中港婚姻,可在港辦理離婚手續]]>Thu, 17 Oct 2013 09:01:17 GMThttp://raymondtang.weebly.com/1/post/2013/10/1.html图片
現行的香港離婚法例是容許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包括中國大陸註冊結婚的婚姻辦理在香港離婚手續,或申請離婚,只要申請的任何一方以香港為常居地或與香港有密切關係。

因此,我亦處理不少港人與內地人的中港離婚。

始終兩地文化生活上有差別,往往婚姻決裂是由內地人獲得居港權而留港生活開始,接觸多矛盾便產生,對在港生活的夢想被現實生活打破,引發很多不愉快的經歷,一言不合,以離婚告終。

當我接辦中港離婚案時,首先我會鼓勵離婚雙方於子女管養權、撫養權、子女贍養費、配偶贍養費、財產分配等各方面達成協議,避免打官司,浪費時間及金錢。

其次,我會選用中文的離婚法律文件,以使雙方更能明白文件內容,從我以往的經驗,因離婚本質上已存在爭拗,中文離婚法律文件可避免進一步的猜疑及誤會,加快申請辦理離婚程序。

關於離婚的資料可溜覧我的離婚網 http://www.broken.hk/ 或致電82099440 與我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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