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破產
債務與破產
個人破產申請、債務重組(DRP)及個人自願安排(I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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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破產
破產是按《破產條例》(Bankruptcy Ordinance)制定的法定程序,當債務人因失業、收入低或家庭開支過大而無法償還債務時,可申請破產以獲取法律保障。破產管理處會根據個案情況釐定合理的生活金額,若收入低於該金額,則無需還債。
破產期一般為四年,期滿後可向法院申請解除破產證明書,恢復正常信用紀錄。
破產期間的限制
- 不可過奢華生活(如隨便乘的士、自費外地旅遊)
- 不可從事金融相關行業(保險、證券、銀行等),除非獲得許可
- 不可做生意或出任有限公司董事
- 出入境不受限制,只需提前通知破產署
破產申請程序
- 1帶備文件到律師樓(見下方所需文件)
- 2繳交費用港幣 $14,500(包括法庭費用、律師費及破產管理署按金)
- 3律師安排宣誓並入稟法庭
- 4律師發信通知所有銀行及財務公司,終止追數行動
- 5約一個半月後,律師安排領取破產令
- 6破產人需會見破產管理署官員,跟進其後事宜
所需文件
所有欠款的最新月結單
按揭、樓按等還款表(如有)
銀行戶口資料(本人及聯名)
強積金、退休金資料
有現金價值的人壽保險資料
其他財產資料
商業登記證、公司註冊證書(如適用)
收費參考
個人破產申請港幣 $14,500
包括法庭費用、律師費用、破產管理署按金及雜費
解除破產證明書港幣 $2,000
其他債務解決方案
債務重組 DRP
透過律師代表與債權人商討還款方案,適合不希望破產人士。
個人自願安排 IVA
根據《破產條例》與債權人達成還款安排,可保留部分資產。